武汉市红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苏士敏诉你公司要求工资等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宁劳人仲裁字〔2022〕第22号仲裁裁决书,津宁劳人仲裁字〔2022〕第2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武汉市红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申请人苏士敏2021年4月工资共计900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宁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