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元典优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孙晓彤诉你公司要求支付计时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南劳人仲裁字【2021】第76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北京元典优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孙晓彤2021年6月工资差额4719.84元、2021年7月1日至7日工资919.5元、2021年7月8日至7月31日工资1602.3元,共计7241.64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关于经济补偿金及2021年7月份绩效工资的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3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