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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晓雯诉你单位劳动争议计时工资等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分别公告送达津东劳人仲裁字[2021]第611-1号、第611-2号仲裁裁决书。津东劳人仲裁字[2021]第611-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5月、9月、10月工资共计9545.58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1]第611-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申请人提出的补缴保险、公积金、办理退工退档手续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受理和处理。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