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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贾长明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申请人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等。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蓟劳人仲裁字〔2022〕第081号)。津蓟劳人仲裁字〔2022〕第081号主要内容如下: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如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3.8×7=26556.6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77×2=13554.0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77×3=20331.00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30350.40元;以上共计玖万零柒佰玖拾贰元整(¥90792.00),被申请人于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院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