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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经审理完结郭颖华与你单位的津劳人仲案字(2021)第1018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津劳人仲裁字[2022]第119-1号裁决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至2021年11月的工资差额14886.3元。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劳人仲裁字[2022]第119-2号裁决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市人社局关于202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1年度工资福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15号),《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8]58号),《天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财企一联[2000]71号)第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99910.6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的防暑降温费813.2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5日至16日的冬季取暖补贴5.54元;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