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达源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强等14人诉你公司要求支付工资等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静劳人仲裁字[2022]第3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各申请人工资共计185329元。其中:申请人王强2022年3月份至2022年5月份工资共计42430元;支付申请人于海凤2022年4月份至2022年5月份工资共计11065元;支付申请人李兴泉2022年4月份至2022年5月份工资共计9495元;支付申请人刘艳凤2022年4月份至2022年5月份工资共计9485元;支付申请人殷金博2022年4月份至2022年5月份工资共计8964元;支付申请人李玉良2022年3月份至2022年5月份工资共计14315元;支付申请人徐景超2022年4月份至2022年5月份工资共计11065元;支付申请人包福军2022年4月份至2022年5月份工资共计7548元;支付申请人孙希会2022年4月份至2022年5月份工资共计11065元;支付申请人韩衍国2022年3月份至2022年5月份工资共计23075元;支付申请人王庆伟2022年4月份至2022年5月份工资共计7685元;支付申请人刘庆梅2022年3月份至2022年5月份工资共计12237元;支付申请人孙成臣2022年3月份至2022年5月份工资共计13420元;支付申请人王金涛2022年3月份工资3480元。二、驳回14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