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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许悦诉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赔偿金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2]第50263号》。
[2022]第5026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6日至2021年11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1282元;3.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4861.82元。
以上第2-3项共计86143.82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