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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韩东升诉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2]第50548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2]第5054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5日工资1216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5日延时加班费1140元。以上2-3项合计13300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逾期不支付的,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