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浩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付奇诉天津中天天杰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单位)、天津市浩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用工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津东劳人仲案字[2022]第75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东劳人仲裁字[2022]第84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天津市浩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付奇支付2021年11月份至2022年5月份工资差额8399元;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4222.66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四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