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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经审理完结刘扬与你单位的津劳人仲案字(2022)第192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津劳人仲裁字[2022]第424-1号裁决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259.44元。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劳人仲裁字[2022]第424-2号裁决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0年度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12号),《市人社局关于202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1年度工资福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15号),《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8]58号),《天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财企一联[2000]71号)第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至2021年的防暑降温费1517元、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12月29日的冬季取暖补贴459.59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及2021年1月1日至12月29日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954元。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