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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经审理完结张立旭与你单位的津劳人仲案字(2022)第596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津劳人仲裁字[2023]第19号裁决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6月至9月工资差额17900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55298.6元。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