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俊男:

本委受理的你诉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劳人仲定字[2023]第16号决定书,内容如下:申请人司俊男在收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审理活动。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上述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