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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柳晨与你单位的津劳人仲案字(2023)第42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津劳人仲裁字[2023]第145号裁决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的相关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2700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工资30390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991.64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第四项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2号)领取津劳人仲裁字[2023]第145号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