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财: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你与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津劳人仲案字(2023)第383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津劳人仲裁字[2023]第218号裁决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2号)领取津劳人仲裁字[2023]第218号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