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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张鹏与你单位的津劳人仲案字(2023)第622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津劳人仲裁字[2023]第516号裁决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8496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