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碳汇(天津)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陈梓涵与你单位的津劳人仲案字(2023)第729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津劳人仲裁字[2023]第591号裁决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等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