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冶金集团轧一制钢有限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段震与你单位的津劳人仲案字(2023)第755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津劳人仲裁字[2023]第647号裁决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津劳局[2003]440号)第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996年10月至2023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至2023年5月的工资差额78800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1月至2023年3月的冬季取暖补贴2345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