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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刘国栋与你单位的津劳人仲案字(2024)第95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津劳人仲裁字[2024]第110号裁决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17438.93元。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