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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苗与你单位的津劳人仲案字(2024)第138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津劳人仲裁字[2024]第115号裁决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2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