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龙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肖亭与你单位的津劳人仲案字(2024)第368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津劳人仲裁字[2024]第188号裁决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5日至2024年6月15日的工资14912.64元。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