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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经审理完结刘麒明与你单位的津劳人仲案字(2024)第690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津劳人仲裁字[2024]第280号裁决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17号)的相关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为2007年11月19日至2024年9月8日;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680元以及2024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321.14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至2024年8月防暑降温费2599.7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至2023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555元;
五、驳回申请人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