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嘉(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申婧君与你单位的津劳人仲案字(2025)第52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津劳人仲裁字[2025]第128号裁决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等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