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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经审理完结艾佳成与你单位的津劳人仲案字(2025)第244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津劳人仲裁字[2025]第252号裁决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至2025年2月工资差额30288.51元;

二、鉴于申请人当庭撤回第二项仲裁请求,本委对申请人撤回该项请求的主张予以照准。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