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宏天悦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马畅与你单位的津劳人仲案字(2025)第327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津劳人仲裁字[2025]第327号裁决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至2025年2月工资差额26111.09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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