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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经审理完结赵波与你单位的津劳人仲案字(2025)第744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

津劳人仲裁字[2025]第362-1号裁决书内容为: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678.16元。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劳人仲裁字[2025]第362-2号裁决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8]58号),《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范围的通知》(津财企一[2007]73号),《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2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19号),《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3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8号),《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4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2023年12月、2024年1月至10月的工资差额85615.14元(扣除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后);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6000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至2024年防暑降温费2850.4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至2024年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560元。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