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宏天悦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陈蓓与你单位的津劳人仲案字(2025)第879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津劳人仲裁字[2025]第399-1号裁决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5日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医疗损失1918.67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25620元;
三、驳回申请人第二项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劳人仲裁字[2025]第399-2号裁决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至2025年4月工资差额64427.49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3851.2元。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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