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就业问题凸显,失业保险是政府保障失业居民最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举措,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失业保险工作就会迎来新的挑战,同时也蕴藏着新的发展机遇。

一、新常态下失业保险的功能发挥

(一)保生活是基础。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不断提高保障水平,是失业保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天津市建立了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物价水平随调机制。同时,将失业人员丧葬费、抚恤金等一次性待遇与在职职工的相关待遇标准同步调整。将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失业人员“零缴费”即可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

(二)防失业是重点。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引导企业不裁员、少裁员,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住就业岗位,对去产能企业降低政策门槛、提高补贴标准,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近两年,随着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天津实体经济企业发展困难,稳岗任务加重。天津市将2008年金融危机时的阶段性稳岗政策长效化。对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升级和其他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对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实施继续教育培训补贴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政策;对与参保单位续签长期合同的大龄工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重视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天津市不断完善监测指标体系,增加监测企业户数,从2010年开始的90户,5万职工,增加到目前的1004户,58万职工。加强跟踪分析,实现关口前移,抑制失业,稳定就业。

(三)促就业是目标。失业保险制度发展至今,要想确保生机与活力,关键在于定位好失业保险功能,充分挖掘其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潜能。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天津市采取的措施:一是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用社会保险的连续性保持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增强失业人员去市场寻求就业的主动性。对实现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给予自谋职业补助费,一次性发放剩余失业金,减轻失业人员的资金负担。二是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二、新常态下失业保险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失业保险参保率不高。目前,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工作人员,除国家机关外,基本上涵盖了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制度规定的覆盖范围和实际参保人员差距较大的问题。

(二)参保人员的缴费与待遇享受不完全对等。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按照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的,而劳动者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即:工资水平越高,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多;工资水平越低,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少。同时,《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十年就可以领取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是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并未按照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来确定,执行的是统一标准,缴费时间较长的人员也没有体现多缴多得。失业保险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的不对等,影响了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积极性,制约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三)享受待遇时间长、待遇水平低。中国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的时间为624个月,从世界范围来看属于时间较长之列。世界上多数国家根据就业时间和参保时间确定待遇期限,有的国家还考虑年龄因素,通常在26-52周之间。如美国有47个州为26周、3个州为30周;加拿大为45周;意大利为180天,经济萧条时期可以延长。从其他国家情况来看,失业保险的标准制定规则都十分详细,年龄、失业时间、失业前平均工资、家庭情况等不同,失业保险金也不同。从我国近几年情况看,各地的失业保险金虽标准不高,但因领取时间长,也会影响失业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四)对享受失业保险金者的监管难以到位。《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部分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出现一边隐形就业,一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造成了基金的流失。

三、新常态下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张小建会长在中国就业促进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失

业保险专委会上提出,“随着经济转型带来的就业转型,中国就业任务依然沉重,无论是调结构、去产能,还是保民生、促脱贫,都需要就业持续发力,需要动员社会各方大力支持,协力做好。中国的稳定就业要靠失业保险。”这为我们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提出了新要求、新期盼。

(一)多渠道提升失业保险参保率。

一是扩大失业保险制度受益范围,将农村剩余劳动力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二是纠正部分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对失业保险认知度的偏差,督促其依法参保。三是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和转移办法,提高外来人员尤其是农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四是妥善解决公务员失业保险问题。公务员失业后,面临的是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应同其他失业人员一样,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就业服务,尽快促进其再就业。

(二)考虑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鼓励用人单位稳定用人、减少裁员。实行浮动费率,是根据企业解雇员工的数量决定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鼓励用人单位减少裁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加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当前,一些企业面临金融危机的冲击,生产经营发生暂时困难,企业处于人手多,订单少的状态。但不少企业坚持承担社会责任,努力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于这类企业,应适当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减轻他们的负担,积极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于客观上劳动力流动频率高的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增设系数进行调节。

(三)合理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发放期限。从我国情况看,各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都是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原则确定的,总体上看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偏低,保障程度不够。

现行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总体偏长。低水平保障与长时间发放,不利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也不利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重新就业。从国外经验教训上看,在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的同时,辅之以递减式发放和相对合理的待遇期限规定,既有利于防止领金人员过度依赖失业保险的现象,也有利于激励和调动领金人员求职积极性。

(四)加强基金监管,压实责任,注重风险管控。

一是组织机构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增加风险管理部门,落实部门负责人授权管理制度。二是业务运行控制。完善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及时弥补失业金发放工作的风险漏洞。三是基金财务控制。增加财务人员配置,确保财务和业务岗位不相容的原则,将银行回执补充纳入财务凭证留存。四是内部控制管理与监督。建立内控管理制度、失业保险业务定期抽查监督制度,做好风险处置预案。

总的来说,为了主动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不断的完善,失业保险的各种功能在实践中逐步发挥。失业保险在中国经济未来的发展中,尤其是促进再就业方面必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专家点评:该调研课题完整的阐述了失业保险的重要作用,提出了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参保率不太高、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几点问题,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符合具有中国特色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建议。建议可以把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这个小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可能会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有一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