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意见征集
【进行中】关于对《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的职业培训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细则等五个文件的通知》(津人才办[2019]6号)等规定,我们起草了市人社局关于对《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12月24日前将意见发送指定邮箱:lanlei2011@tj.gov.cn。
联系电话:022-88973603
2021年12月20日
草案正文
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的职业培训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细则等五个文件的通知》(津人才办[201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培训中心,是指依据“海河工匠”建设政策规定程序遴选,依托企业建设、面向企业内部职工开展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是指依据“海河工匠”建设政策规定程序遴选,依托企业培训中心建设、面向社会各类企业开展公共实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的遴选认定、日常管理、经办服务、质量评估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的布局规划、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人社局负责本区申报设立的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开班申报、项目变更、资金拨付及日常检查、考核评价等经办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培训中心: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
2.培训场地与培训项目相适应,设施设备与培训规模相匹配,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具有稳定的教学管理队伍。教师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水平,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每个培训项目配备1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训课教师。有专职管理人员。
4.具有完善的设施设备、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应急保障等管理制度。
(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
已认定为企业培训中心,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相对独立的培训场地,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具有实训室、理论教室及必要设施,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同期培训能力不低于100人。
2.实训设备以企业实际生产使用的同类型设备为主,在同行业中技术领先、工艺先进,具有一定代表性。
3.实训项目为企业主体经营范围所涉及的职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
4.师资队伍配备科学合理,符合相应职业标准规定。
5.管理人员为本企业正式职工,数量不少于3人,且相对固定。
第六条 遴选程序
(一)企业培训中心
1.申请。企业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tj.gov.cn/),在网上办事大厅-社会保险单位网上经办栏目下填报《企业培训中心申报表》等相关信息。
2.审核。区人社局审核通过后,报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实训中心”);实训中心组织实地复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人社局。
3.公布。对遴选认定的企业培训中心,市人社局向社会公布,并授予“海河工匠培训基地(企业培训中心)”铭牌。
4.签约。企业培训中心与区人社局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
(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
1.申请。企业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tj.gov.cn/),在网上办事大厅-社会保险单位网上经办栏目下填报《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申报表》等相关信息,向实训中心申请。
2.审核。实训中心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核、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人社局。
3.公示。对遴选认定的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海河工匠培训基地(企业公共实训基地)”铭牌。
4.签约。企业公共实训基地与区人社局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
第七条 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费补贴,其中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培训补贴还可最高上浮25%。
第八条 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开展“量体裁衣”“滴灌式”精准培训。
第九条 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可针对新业态、新技术、新工艺发展,开展训用结合、供需匹配的项目制培训,培养产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每个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条 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应保证培训场地、师资队伍、培训项目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更。理论教室和实训场地应有明显标识。
第十一条 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变更培训职业、企业名称、授课教师、培训地址等项目。
第十二条 企业培训中心或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申请变更项目的,需提交《项目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1),由区人社局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企业;对于同意变更的,区人社局在10个工作日内报实训中心。
第十三条 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要严格落实相关培训制度,合理编制培训计划,配强师资队伍,保障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要积极开展培训,企业培训中心年培训量不低于企业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20%;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年培训量不低于500人,其中高级工占比30%以上。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前对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 开展质量评估,由各区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并于次年一月底前向市人社局报送质量评估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培训能力、培训体系和开展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 对年度评估质量优秀的企业培训中心优先推荐建设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对年度评估质量优秀的企业公共实训基地优先推荐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十八条 对评估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市人社局取消企业培训中心或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资质,并收回“铭牌”。
第十九条 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补贴性培训时,应严格落实补贴培训管理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补贴职业培训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44号)要求,采取约谈负责人、下达整改函、公开通报、解除协议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背景介绍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的职业培训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细则等五个文件的通知》(津人才办[2019]6号)等规定,市人社局起草了关于对《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2021年12月20日至12月24日,通过天津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发布《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