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意见征集

【进行中】关于对《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为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促进实验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激发实验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市人社局、市教委起草了《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实验技术人员和社会大众积极提出意见,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请在邮件中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邮箱地址为srsjzyjsryglc@tj.gov.cn,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至24日。我局将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文件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感谢实验技术人员和社会大众的支持。
联系人: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王延东
联系电话:022-83218426
2021年12月16日
草案正文
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促进实验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激发实验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遵循实验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实验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全面推动科研实践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等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类型科研机构在岗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
2. 优化层级设置。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实验技术人员各职称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倡导科学精神,强化道德责任,综合考察实验技术人员的思想状况、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从业操守。对侵占他人技术成果、伪造实验数据、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按国家、我市和用人单位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 突出评价实验能力和工作业绩。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根据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任务等特点,科学合理进行分类评价,着重考察实验技术人员在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验安全、技术开发或学科专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和支撑作用。对论文、专利数量不作硬性要求,注重实验教学效果、实验技术成果,注重实验创新意识和方法,注重一线实践工作经历,突出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教学、指导学生科技创新、实验管理、实验创新、实验设备研制改造、技术开发、平台建设、解决问题、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实绩和贡献。
3. 实行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教委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以及其他科研机构的实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另行制定。按规定获得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4. 向优秀实验技术人才和基层一线倾斜。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学校实际,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实验技术人才,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优先评价使用,畅通人才发展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完善评价方式。初级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同行评价、业内认可原则,灵活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给内、外部评审专家预留充足时间进行评鉴,引导评审专家负责任地提供客观公正的专业评议意见,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初、中级职称评价可适当设置基础知识考试、实践技能操作、业绩展示等,高级职称评价侧重评估实验技术人才所做工作的价值以及影响力。探索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2. 明确评价机构。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是本市实验技术系列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单位的评审需要,负责组建相应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教委相关部门。
3. 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权限。实施自主评审的高等学校将实验技术系列纳入自主评审实施范围。中小学的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由市教委统一组织实施。鼓励符合条件、管理规范的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按本市有关规定获准开展实验系列职称自主评审。
4.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钻研、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对在重点研发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员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实验技术人才等,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允许直接申报评审高级或正高级实验师。探索对国防科技涉密领域实验技术人才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 实现职称评价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将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紧密结合,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实验技术人才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工资等相关待遇,实现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效衔接。加强岗位考核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实验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2. 实验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用人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3. 实验技术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 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实施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可完善自有系统,与全市系统进行有效衔接,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度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2. 强化评审过程管理。实行职称评审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评审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公示。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探索京津冀评审专家共享。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 加强监督管理。市人社局、市教委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实验技术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各级各类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和教学工作水平的重要力量。实验技术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实验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细化措施,协商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稳慎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严格程序,精准实施,务求实效,充分激发实验技术人员的创新活力。在组织实施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改革任务平稳有序推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认真细致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宣传工作,引导实验技术人员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参与改革,营造立足本职、注重实绩、争创一流的人才成长氛围,让有真才实学、真实贡献的实验技术人员享有更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 市教委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执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备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验技术教育教学、实践指导、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承担教学任务的,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国民教育相应学历、学位。结合实验技术和教学科研工作,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四)实验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申报各层级职称,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二、实验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2. 具有专科学历,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
(二)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要求
1. 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2. 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三、助理实验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学历资历要求,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实验技术岗位工作,经考察期(一般为3个月)考核合格,能胜任和履行助理实验师职责。
2. 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高校实验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3. 具有专科学历,取得高校实验技术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2年。
(二)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要求
1. 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写实验报告。
2. 具有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
四、实验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高校实验技术工作,经考核能够胜任和履行实验师职责;
2. 取得硕士学位后,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3. 取得学士学位后,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二)专业能力要求
1. 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专业知识与技术,具有娴熟地开展实验工作的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并取得良好的实验效果;能够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管理、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
2. 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实验人员的能力。
3. 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技术工作任务,历年考核合格;有教学任务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经考核合格。
4. 设计并开出培养学生能力的综合性实验一项。
(三)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取得本专业领域代表性业绩成果第1和3项,以及第4至5项中的1项以上。
1. 具有发表论文、实验报告
2. 出版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著作
3. 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
4. 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实验项目或研究课题
5. 指导学生获得学科竞赛奖励。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资历要求,但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在具备正常申报条件的基础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实验师:
1. 在权威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 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
3. 作为主持人获省部级教学或科技成果奖励。
4. 在改进大型仪器设备操作方法,解决实验技术关键问题,研制实验仪器设备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五、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博士学位后,担任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2. 取得硕士、学士学位后,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二)专业能力要求
1. 对本专业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在实验教学和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较高的创新能力和精湛的技艺;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2. 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实验人员的工作经历。
3. 在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或引进技术及设备的使用、改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4. 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技术工作任务,历年考核合格;有教学任务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经考核合格。
5. 设计并开出培养学生能力的综合性实验两项以上。
(三)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取得本专业领域代表性业绩成果第1和2项,以及第3至7项中的1项以上。
1. 发表较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
2. 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出版实验技术相关著作、教材。
3. 主要参与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
4. 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5. 作为参加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奖。
6.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并得到实际应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7. 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得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资历要求,但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在具备正常申报条件的基础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
1. 在权威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2. 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
3. 作为主持人获省级教学或科技成果奖励。
4. 在改进大型仪器设备操作方法,解决实验技术关键问题,研制实验仪器设备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六、正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二)专业能力要求
1. 对本专业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在实验教学和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较高的创新能力和精湛的技艺;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2. 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实验人员的工作经历。
3. 主持和指导重点实验室或产学研实训基地建设工作或主持和指导学校专业实验室建设规划的论证实施,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在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或引进技术及设备的使用、改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4. 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技术工作任务,历年考核合格;有教学任务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经考核合格。
(三)业绩成果要求
须取得本学科领域以下代表性业绩成果至少2项:
1. 主持国家或省部级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课题。
2. 发表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或作为主编出版实验技术相关著作、教材。
3. 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4. 作为主要参加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奖。
5. 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并得到实际应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6. 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资历要求,但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在具备正常申报条件的基础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实验师:
1. 在顶级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2. 主持完成国家级重点重大课题或实验室建设项目。
3. 作为主要参加人(前5名)获得国家级教学或科技成果奖励。
4. 在改进大型仪器设备操作方法,解决实验技术关键问题,研制实验仪器设备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非常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对地区经济或国家尖端科技突破起到巨大促进作用。
七、附则
(一)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申报聘任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职务的实验技术工作人员。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参照执行。各高校可在标准基础上制定完善本校标准。
(二)对于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实验技术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可不受来津时间、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按其实际实验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等,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三)已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从事高校实验技术工作1年以上,符合同级实验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可平级聘任实验技术职务。聘任实验技术职务1年以上,符合申报高一级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可申报高一级实验技术职务评审。其任职年限及业绩成果从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起累计。
(四)高水平期刊目录和高水平学术会议目录,由各用人单位结合相关学科、行业领域公认的高质量期刊范围进行确定并公布。
(五)论文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通讯作者的,可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本标准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背景介绍
为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促进实验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激发实验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市人社局、市教委起草了《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2021年12月16日至12月24日,通过天津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发布《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