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意见征集
【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民办技工院校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指示精神,促进我市技工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技工院校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社局起草了《天津市民办技工院校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4月29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电子邮箱srsjzynljsc@tj.gov.cn。
联系电话:83218419
2022年4月22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民办技工院校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技工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技工院校设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技工院校(以下简称“技工院校”)的设立许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工院校,包括普通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
第四条 设立技工院校,应当适应本市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发挥行业、企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技工教育办学体制。
第五条 技工院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六条 举办技工院校,应当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办者”)按规定程序申请。
第七条 技工院校的设置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举办技工院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审批,抄送市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条 技工院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技工院校。
举办技工院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举办营利性技工院校的,举办者应当自行通过企业登记机关网上登记系统申报名称;举办非营利性技工院校的,举办者应当向社团登记机关依法申请登记。
举办非营利性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应当分别冠名“天津市XXX技工(术)学校”、“天津市XXX高级技工(术)学校”;举办营利性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应当分别冠名“天津市XXX技工(术)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XXX高级技工(术)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申请筹设技工院校,举办者应向市人社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筹设技工院校的,原则上只能筹设普通技工学校;筹设高级技工学校原则上应由普通技工学校申请。
第十二条 市人社局应自受理筹设技工院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筹设完成并达到国家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可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技工院校,举办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并达到国家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市人社局应当自受理技工院校设立审批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市人社局应当组建由技工院校国家级和省级督导员等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请设立的技工院校进行考察评估,作出专家评审意见,市人社局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对符合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七条 批准设立的技工院校,由市人社局发放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技工院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第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市人社局批准。
第十九条 申请分立、合并技工院校的,市人社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技工院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市人社局核准。
第二十条 技工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技工院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市人社局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一条 终止的技工院校,由市人社局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市人社局将终止办学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月**日。
背景介绍
技工院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也是落实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载体。《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技工院校设立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事项,明确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制定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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