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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意见征集

【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用人单位遵守人社法律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对2021年3月印发的《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津人社规字〔2021〕2号)进行研究修订,起草了《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公示期结束前,通过以下任一途径提出意见、建议及相关依据:

一、电子邮件:srsjfgc@tj.gov.cn 。

二、邮寄信件: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天津市人社局法规处(收),邮编:300041。

公示期: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24日(七个工作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6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用人单位遵守人社法律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是指人社行政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用人单位遵守人社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等相关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  实施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四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各区人社行政部门在市人社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指导企业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主要依据其近一年内劳动保障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分为四个等级:A+级(优秀)、A级(良好)、B级(一般)、C级(较差)。

第六条  用人单位被命名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且未被取消的,评价为A+级(优秀)。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近一年内未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处的,评价为A级(良好)。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近一年内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较差)所列情形的,评价为B级(一般)。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近一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C级(较差):

(一)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确定后,有效周期一般为一年。发生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需要降低信用等级的,应当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其中,降低A+级(优秀)用人单位信用等级的,作出调整信用等级评价的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定部门。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对A+级(优秀)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合理减少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二)申请人社领域行政许可时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化服务,或者延长相关许可有效期;

(三)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予以重点支持;

(四)符合条件的,在就业、职业培训、人才、社保、劳动关系等政策支持上给予倾斜;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A级(良好)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申请人社领域行政许可时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化服务;

(二)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B级(一般)用人单位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第十四条  对C级(较差)用人单位,可以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围;

(二)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

(三)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人社法律法规,约谈情况应当记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

对因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而评价为C级(较差)的用人单位,除采取上述惩戒措施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路径将A+级(优秀)、C级(较差)评价信息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可以适当方式告知用人单位。各用人单位也可以到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或市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免费查询自身劳动保障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认为自身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和信用等级评价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或市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接到用人单位直接提出或市公共信用管理机构转办的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单位;如需向相关部门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单位。异议处理需要鉴定或专家评审等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经异议申请处理,需调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处理后的信息记录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确定后,据以认定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事实依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作出原信用等级评价的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评价该用人单位信用等级,并在相关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变更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对评价为C级的用人单位,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对已纠正违法行为和消除不良影响的,应当在信用等级有效周期期满后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其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等级评价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等级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对本市依法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用人单位遵守人社法律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对2021年3月印发的《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津人社规字〔2021〕2号)进行研究修订。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24日,通过天津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关于对<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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