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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意见征集

【进行中】市人社局关于征求《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推进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守法诚信、健康发展,市人社局于2021年4月印发了《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津人社规字〔2021〕5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将于2023年6月30日有效期满。近期,我们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3月29日前将意见发送指定邮箱:srsj2019@163.com。

附件:《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3月21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守法诚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信用分级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信用分级评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四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人社行政部门在市人社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记录归集

第五条  区人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信息进行收集和记录,并将汇总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市人社行政部门。

第六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信用分级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章  信用分级评价

第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主要依据其遵守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以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等方面的情况和结果确定,分为四个等级:A+级(优秀)、A级(良好)、B级(一般)、C级(较差)。

第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价为A+级(优秀):

(一)近两年内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近两年内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行为的;

(三)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90分及以上的。

第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价为A级(良好):

(一)近一年内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近一年内无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受到下达整改函及以上处理的;

(三)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80分及以上的。

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B级(一般):

(一)近一年内因违反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被查处,但能及时纠正,未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近一年内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受到暂停政府补贴职业培训1年以上处理的;

(三)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70分至79分的。

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C级(较差):

(一)近一年内因违反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近一年内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受到解除协议处理的;

(三)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结果在69分及以下的。

第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等级确定后,有效周期一般为一年。发生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被处理、违反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被查处或受到行政处罚,需要降低信用评价等级的,应当及时调整其信用评价等级。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对A+级(优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申请承担新型学徒制、项目定制等项目培训;

(二)申请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对A级(良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区级重点培训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选择对象;

(二)适当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对评价为B级(一般)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六条  对评价为C级(较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加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

(二)对需整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整改期间暂停招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信用监督。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到市、区人社行政部门申请查询信用等级信息,对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等级信息,可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查询。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认为自身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和信用分级评价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接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出的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单位;如需向相关部门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单位。

经异议申请处理,调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等级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处理后的信用评价等级信息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等级信息确定后,据以认定信用评级等级的事实依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市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评价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等级,并在相关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变更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当年评价为C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且具备整改条件的,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应当在信用等级有效周期期满后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 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背景介绍

为推进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守法诚信、健康发展,市人社局于2021年4月印发了《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津人社规字〔2021〕5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将于2023年6月30日有效期满,结合工作实际,对管理办法重新进行修订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2023年3月21日至3月29日,通过天津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发布《市人社局关于征求<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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