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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意见征集

【进行中】市人社局关于《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为规范和促进就业见习高质量发展,提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市人社局起草了《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8月24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电子邮箱:srsjjycjc@tj.gov.cn。

联系电话:83218425


草案正文

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提升就业见习质量,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取得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的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提供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岗位,政府给予资金补贴,促进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及早实现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  市人社部门统筹规划全市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完善见习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见习总体规划;

(三)认定就业见习基地,定期公布就业见习基地名单;

(四)组织开展年度总结评估工作。

北方人才市场中天人力中心(以下简称“中天人力中心”)具体承担全市见习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推动、监督检查、市级经办、受理举报投诉等工作。

第四条 区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日常检查,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本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数量;

(二)审核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材料,定期公开补贴使用情况;

(三)对就业见习基地开展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汇总见习岗位信息,组织见习对接活动。

第五条  市教育部门负责统计毕业学年在校生见习需求情况,协助开展见习政策宣讲,引导各院校学生参加见习。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相关资金,做好就业见习资金保障工作。

第二章  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第七条  位于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一)用人单位成立满3年,信用良好,在职职工人数10人以上(劳务派遣机构在职职工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m2(以房屋产权证明记录的面积为准),具备留用就业见习人员的条件。

(二)提供的见习岗位符合青年就业能力提升需要,与见习人员所学专业相匹配,提供的科研类、管理类、技术类(不含操作岗)见习岗位数量不低于总岗位的30%。具备开展见习活动的场地、设备设施等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具有完善的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三)注重对见习人员的指导培养,安排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作为带教人员。见习人员在岗见习时,带教人员应全程陪同,每名带教人员最多同时带教2名见习人员。

第八条  各类产业园、科技园等产业资源集聚载体,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经市人社局同意,可以申办见习基地。

鼓励各区人社部门积极创新,探索建立见习岗位质量好、留用率高、示范作用强的特色见习示范项目。

第九条  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认定:

(一)申请。用人单位持《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附件1)、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自有房屋无需提供)等相关材料向坐落地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二)初审。区人社局在14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实地勘验后,符合条件的报中天人力中心复核。

(三)复核。中天人力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合格的,报市人社局。

(四)认定。市人社局根据见习人员需求状况、就业见习基地整体规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组织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上一年度留用率达到20%的就业见习基地,可申请新增见习备案地点,新增备案地点应满足申请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每年开展就业见习基地总结评估和“天津市优秀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评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总结结果。

第三章  就业见习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见习:

(一)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的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年度1月1日至毕业证书签发日期);

(二)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毕业离校2年内的毕业生;

(三)具有本市户籍、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

(四)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地区16至24岁脱贫劳动力。

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见习活动。

第十三条  毕业离校2年内的毕业生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

第十四条 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活动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需在有效期内,下同);

(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需提供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和学生证复印件;

(三)毕业离校2年内的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脱贫劳动力需提供脱贫证明复印件。

第十五条  就业见习基地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见习基地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参加见习的;

(二)连续无故缺勤满3天或累计缺勤7天以上的;

(三)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经教育无效的;

(四)已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不能继续参加见习的;

(五)出现其他应当终止见习情况的。

第十六条  见习人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并向人社部门反映或举报: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习期间生活费的;

(二)未按照协议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的;

(三)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工作,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出现侵害见习人员权益行为的。

第四章  就业见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有意愿参加见习的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报名:

(一)到天津市就业见习服务平台在线报名;

(二)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就业见习基地报名;

(三)毕业学年在校生可到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名。

第十八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按季度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和见习计划,区人社局负责归集本区见习岗位信息,中天人力中心负责汇总全市见习岗位信息并统一发布。

第十九条  就业见习基地可通过自主面试等方式对申请对象进行筛选,并决定是否录用。区人社部门应根据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类型、现有见习规模等情况为有见习意向的人员推荐见习岗位。对于区人社局推荐的见习对象,就业见习基地应予以录用。

二十条  就业见习基地每个自然年度内组织毕业离校2年内的毕业生、失业青年、脱贫劳动力参加见习人数应不低于当年见习人数的10%。

第二十一条  就业见习基地招用见习人员应签订《就业见习协议》(附件2),并于7日内将协议送所在区人社局备案。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见习备案人员所学专业与见习岗位匹配情况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见习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就业见习岗位,确需调整的,应双方协商后进行书面确认,并报区人社局。

见习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及时向区人社部门报送《就业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附件3)。

第二十二条  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拟招用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获得“天津市优秀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称号的,可申请扩大至在职职工人数的2倍,有效期2年。对2023年12月31日前获评的,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期限由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人员协商确定。见习人员每天见习时间不少于6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过40小时的,就业见习单位应首先取得见习人员书面同意,并按照同岗位职工加班费标准的80%额外向见习人员支付见习生活费。对实行综合工时的就业见习基地,经区人社部门同意,可按综合工时制计算见习出勤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如实记录见习人员出勤情况,留存考勤记录和相关材料,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出勤和见习实绩,按月通过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生活费不得以“工资”形式发放。

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不得低于每人每月10元。

第二十五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出具《天津市就业见习考核评价意见书》(附件4),记载其见习经历和成果,作为见习人员求职就业的实践经历。

第二十六条  鼓励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未被留用人员,见习基地应积极推荐到其他单位就业。各区人社部门要加大跟踪帮扶,根据求职意向持续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十七条  鼓励就业见习基地间对见习经历进行互认,适当减免见习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后的试用期。

第五章  就业见习补贴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开展见习活动的就业见习基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生活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

(二)带教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

(四)见习留用奖励:对留用本单位见习满90天的人员,在见习结束后(或毕业后)30天内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照每留用1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留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就业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时,应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见习人员生活费,不得进行截留、扣减。

第三十条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一条  就业见习基地需每月组织见习人员参加15天(含)及以上的见习活动,不满15天的,不可申报生活费补贴、带教费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但应按见习人员实际出勤情况发放生活费。

第三十二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持上月《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5)、《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6)、生活费发放凭证等材料,向坐落地区人社部门申请。生活费发放凭证应包括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发放月份、见习人员姓名、账号等信息并由银行确认盖章或提供银行电子凭证。对符合条件的,区人社部门将就业见习补贴拨付至就业见习基地账户。

第三十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见习留用奖励的,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60日内,持《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5)向坐落地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在市财政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第六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区人社部门应加强对就业见习基地的日常监督检查,市人社部门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检查和抽查。检查后在《就业见习基地检查情况表》(附件7)上出具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开展整改工作,整改期间不予发放见习补贴:

(一)违法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

(二)以培训费、服装费等名义向见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三)就业见习基地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见习基地基本条件的;

(四)就业见习基地未按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指导培养,未发挥带教作用的。

第三十七条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坐落区人社部门核实有关情况,报市人社部门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且2年内不得申办:

(一)就业见习基地连续12个月未开展见习活动,或一个自然年度留用见习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到岗见习人员占当期应出勤人数20%以上,或未到岗人员超过当期应出勤人数10%的情况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

(三)拒不配合监督、指导、检查工作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就业见习基地提供的岗位与见习人员所学专业匹配度不高、不符合未来就业方向,见习人员满意度不足30%的。

(六)整改不合格的。

对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在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的同时,由发放区人社部门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出差或到外地见习,不得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见习。

第三十九条  就业见习基地每个自然年度应按照当年组织就业见习人数的一定比例留用见习人员,标准如下:

(一)组织见习人数小于20人(含)的,至少留用1人;

(二)组织见习人数大于20人(不含)小于100人(含)的,留用率不低于10%;

(三)组织见习人数大于100人的,留用率不低于20%。

第四十条  组织见习人数大于100人的就业见习基地在见习结束后1个月内将未留用的见习人员推荐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视为留用。

第四十一条  就业见习基地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前7日内持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向迁出地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迁入地区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四十二条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用人单位,区人社部门可适当放宽总结评估条件,数量不得超过区内就业见习基地总数的10%。

第四十三条  市、区就业见习经办部门和就业见习基地应规范保管见习档案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四十四条  本通知自2023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6日。

附件:1.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

2.就业见习协议

3.就业见习人员增减变化表

4.天津市就业见习考核评价意见书

5.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6.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

7.就业见习基地检查情况表

8.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细则

9.天津市优秀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推荐表

10.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报告

11.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注销申请表

12.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情况汇总表

2023年  月  日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行为,提高就业见习质量,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8月24日,通过天津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发布《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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