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意见征集
【进行中】关于征求《天津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告
为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推行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我们草拟了《天津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请企业、培训院校和社会大众积极提出意见,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邮件主题请注明“企业新型学徒制征求意见”,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邮箱地址srsjzynljsc@tj.gov.cn,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5月23日至31日。我们将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逾期意见将不再受理。
感谢企业、培训院校和社会大众的支持。
2024年5月23日
(联系人:郝龙饶;联系电话:83218257)
草案正文
天津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企业后备技能人才培养,创新企业技能人才培训模式,全面推行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以下简称“新型学徒制”),根据《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39号)、《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方案》(人社厅发〔2022〕62号)、《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和《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学徒制是指,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培训院校(包含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中心等,下同)参加的原则,通过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等方式,在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开展的“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的中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新模式,支持企业职工提高岗位技能。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是新型学徒制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政策制定、统筹管理、资金保障、监督指导等工作;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政策培训、经办流程制定、监督检查、补贴资金汇总统计等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学徒制管理推动、监督检查、补贴审核,会同区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四条 新型学徒制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培养目标,培养期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第五条 学徒主要从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员工中产生,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自主确定。
第六条 新型学徒制培养内容主要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紧扣制造业立市和企业未来技能需求,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加大企业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绿色技能、安全生产技能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常识、创业创新、健康卫生等方面培训力度。
第七条 新型学徒制由学徒所在企业组织实施,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委托的培训院校分别承担。支持大型企业集团、产业链龙头企业、连锁企业等依托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中小微企业、新兴行业企业可由所属行会商会牵头组织,建立跨企业培训中心或采取企业联合组班方式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企业主要通过“师带徒”的方式进行培养,选拔企业导师,每名导师原则上带徒不超过8人。
培训院校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养方式,对学徒进行系统的专业理论培训和有针对性的技能实训,每个教学班原则上不超过40人。
第八条 新型学徒制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0课时(含考核鉴定),其中,在培训院校进行的专业理论和技能实训不少于160课时(以下简称“集中授课”)。课程设置主要包括通用素质、专业基础、专业技能三部分。集中授课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线上课程通过经市人社局遴选的线上培训平台开展,不超过集中授课课时的50%,线下课程应当录制不低于25%课时的技能实训视频。职业院校开展的线下课程可全部或部分安排在有条件的企业进行。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培训方式、质量考核标准、双方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企业应当与委托的培训院校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委托培训的内容、方式、期限、费用、双方责任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培训协议、合作协议组织实施新型学徒制。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学徒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学徒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培训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依托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系统对学徒进行信息登记。
第十一条 企业可按照年度用工计划总量或技能岗位员工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置学徒岗位,确定学徒培训数量。按照注册地、坐落地、社保缴纳地向相关区人社局提出新型学徒制培训申请。区人社局统筹安排本区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 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可结合实际需求和学徒职业发展、技能提升意愿,采用举办培训班、集训班等形式,采取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等管理手段,按照“一班一方案”开展学徒培训。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学徒培养期满后,应当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技能等级认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十四条 对完成新型学徒制、学徒取得证书的,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企业和培训院校获得的培训补贴资金可按规定自主开支使用。
第十五条 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按照与培训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院校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可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
第十六条 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资助:
(一)企业在项目实施前15个工作日,持下列材料向注册地、坐落地或社保缴纳地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1.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培训申请表;
2.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和与培训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
3.学徒名册、企业导师资质证书;
4.培养工作方案。
(二)区人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培养工作方案实施。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预拨50%补贴费。
(三)项目完成后,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区人社局申请补贴。
1.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申请审核表、花名册;
2.集中授课中不低于25%课时的技能实训视频资料;
3.培训院校承担学徒培训任务所出具的培训费用票据。
(四)区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区人社局应当加强对学徒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责令企业和委托的培训院校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不予补贴,并纳入新型学徒制目录“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开展新型学徒制。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将处理结果汇总并上报市人社局。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应当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和监管,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 *日起施行,2029年6月*日废止。《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培训申请表
2.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申请审核表
3.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花名册
附件1
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培训申请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名称: | |||||||||||||||
企 业 填 写 |
班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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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工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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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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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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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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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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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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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培训院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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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院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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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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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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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院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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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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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班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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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课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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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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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 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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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区 人 社 局 意 见 |
开班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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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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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备案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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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 1.企业与培训院校、学徒签订合作(培训)协议;2.培训工作方案(附学徒花名册、师傅资质(荣誉)证书)。 制表人签章: 填表时间: |
附件2
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申请审核表
( □ 预拨 □ 结算 )
开班备案号: 补贴申请时间: | ||||||||||||||||||||||||||||
班 |
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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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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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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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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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培训院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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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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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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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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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工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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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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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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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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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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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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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 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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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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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实际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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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合格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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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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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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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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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发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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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人均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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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执行补贴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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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发票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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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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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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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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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
补贴对象 |
人数 |
核定执行补贴标准 (/人) |
预拨平均补贴标准 (/人) |
核定标准 比例 |
预拨 比例 |
核定执行补贴 金额 |
预拨补贴 金额 |
实际补贴金额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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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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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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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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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意见: (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 ||||||||||||||||||||||||||||
(附:培训发票复印件、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花名册) 制表人签章: 填表时间: |
附件3
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花名册
企业名称(盖章) :开班备案号:职业(工种):等级:人数: | |||||||||||
序号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姓名 |
性别 |
文化程度 |
人员类别 |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 |
证书编号 |
补贴合计 |
师傅姓名 |
备注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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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签章: 填表时间:
背景介绍
为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企业后备技能人才培养,创新企业技能人才培训模式,全面推行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以下简称“新型学徒制”),根据《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39号)、《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方案》(人社厅发〔2022〕62号)、《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和《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2024年5月23日至5月31日,通过天津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发布《天津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