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意见征集
【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有效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市人社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并通过电子邮件反馈。邮件标题可注明“工伤保险费率意见建议”,并列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至11月10日,市人社局将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对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
邮箱地址为:srsjgsbxc@tj.gov.cn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31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文件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有效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降低用人单位负担,分散企业用工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实效,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用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实施。
第三条 【实施主体】人社、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加强工作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确定各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每年度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进行浮动调整。
第四条 【基准费率】《天津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本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更新的,本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按更新后的行业分类执行。
本市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第五条 【浮动费率】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浮动费率管理。一类行业费率共分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费率均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第六条 【支缴率浮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浮动:
(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4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一类行业除外);
(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7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一类行业除外);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70%,小于等于9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
(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9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五)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第七条 【工伤发生率浮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执行工伤保险支缴率浮动标准基础上,对上年度工伤发生率达到本市用人单位平均工伤发生率3倍以上的用人单位,其浮动费率再做如下调整:
(一)按照工伤保险支缴率计算应当下浮的不予下浮,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
(二)按照工伤保险支缴率计算应当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的,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三)按照工伤保险支缴率计算应当上浮到行业基准费率120%的,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第八条 【不得下浮情形】用人单位上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因工死亡累计2人(含)以上的;
(二)一次事故导致5人(含)以上受到伤害的;
(三)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四)存在职业病危害,未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或者检测不达标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六)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即时上浮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即时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满一年后再按本市浮动费率的政策进行调整。
(一)一次事故因工死亡3人(含)以上或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5人(含)以上的;
(二)一次事故导致10人(含)以上受到伤害的;
(三)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费率即时调整时间为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或者骗取、瞒报行为被查实之月的次季度首月起执行;
(四)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除前款第(三)项情形外,工伤保险费率即时上浮执行时间为有关情形发生起次月。
第十条 【豁免情形】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计算范围,也不计入本市平均工伤发生率: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在原用人单位发生工伤,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到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一条 【初次费率】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不实行浮动费率。缴费满一个自然年度后,参加本市浮动费率的统一调整。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其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由承继单位执行。用人单位分立、转让的,按照原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形进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合并的,应将各原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形合并计算后再进行费率浮动。
第十二条 【特殊情形】工伤保险费率核定过程中,属于下列情形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具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发生时实际用工的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二)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三)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费率】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三类工伤风险行业确定基准费率。
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按劳务派遣单位确定费率,并按规定参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被派遣劳动者由本市用工单位代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用工单位确定费率,并按规定参与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第十四条 【新行业费率】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新行业,由人社行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行业近类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难以确定的,暂按第二类行业确定基准费率。
第十五条 【工作安排】市人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对符合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关用人单位情况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完成信息交互。对于属于用人单位即时上浮工伤保险费率情形的,应在确认属于及时上浮情形的一个月内,对有关情况完成信息交互。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纳入工伤发生率统计范围的工伤登记人数与本市参保缴费人数的比率,确定本市平均工伤发生率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市人社行政部门每年一季度对本市工伤发生率进行确认公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一季度完成全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调整结果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浮动异议】对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浮动情况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7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七条 【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率。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为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与该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率。
本办法所称工伤发生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登记的人数(不含老工伤人员)与该单位年度平均参保缴费人数的比率。用人单位平均参保缴费人数不足50人的,按50人计算。
第十八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天津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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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行业名称 |
|
一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
二 |
批发业,零售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土地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
三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
四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
五 |
林业,开采专业辅助性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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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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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
八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有效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市人社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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