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资人员来电反映,单位发生了影响生产的恶性事件。由涉事员工严重违反单位操作规程导致,造成生产机器大面积停止运行,给单位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惩处当事人并警示其他员工,单位要求职工进行经济赔偿,职工经济赔偿的数额是否有标准?

《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劳局[1998]439)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奖惩相应,对职工违纪行为的处分,应以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月累计处罚额度不得高于职工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同时,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津劳局[2003]440号)的文件规定,“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经济损失赔偿的每月扣除部分,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职工的行为给单位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双方协商约定月处罚额度,但月处罚额度不得高于其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