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对于许多劳动者而言是常会出现的事,因此加班费的计算问题是劳动者非常关心的问题,通过市民来电,我们发现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加班工资基数存在争议,据反映,很多企业加班加点工资是按照最低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员工表示不合理,来电询问相关政策。那么,按照政策规定,加班工资基数应如何确定呢?

对此问题,《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进行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以应得工资扣除加班加点工资后的数额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避免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