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引》,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提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蕴含的法律风险,受到用人单位的广泛关注,其中,签订、续订劳动合同时间,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等问题是用人单位关注的热点。
《工作指引》中明确,建立劳动关系要订立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也是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处理双方争议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提前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或期满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需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
(3)无相关竞业限制规定,不利于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