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劳动创造价值,劳动最光荣。一年之计在于春,现在是用人单位招工的高峰期,普法小课堂将给大家讲讲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权益相关的小知识。

请看本期“关于试用期的小贴士”。

一、单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工资老板可以随便订么?

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