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职工经常来电咨询,用人单位发生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是否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举报或申诉,维权的时效是否有明确规定等。
近期人力社保局下发了《关于完善社会保险缴费举报投诉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号)和《关于建立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1号)的相关规定,针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现按属地管理原则(即用工所在地)由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的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
社会保险缴费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可以举报投诉,超过2年的,联合执法办不再受理。违法行为属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举报投诉的时效从违法行为终了时开始计算。
建议劳动者关注个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向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