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医保规〔2022〕4号)第八条规定,难产主要包括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助娩和剖宫产的情形(无医学指征,而因社会、个人因素由职工个人要求实施的剖宫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