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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24-10-23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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