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未包括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6号)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给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即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可以自行选择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