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综合赛、市级一类竞赛每个竞赛项目,同一组别的决赛人数不少于20人(组);同一赛事、同一赛项、同一组别,同一单位参赛人数不多于2人(组)。市级二类竞赛、区级竞赛每个竞赛项目,同一组别的决赛人数不少于15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