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以及在纳入本市计划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相应名次的个人和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资助。
(二)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海河工匠”或“天津市技术能手”等国家级、市级技能领域称号的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参加本市竞赛,但不享受相应的竞赛奖励;
(三)在参加竞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津市技术能手”等称号的,不享受相应称号的市级奖励资助。
(四)对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优胜奖获得者,分别给予每名选手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资助;对选手所在单位按同等标准给予奖励资助,主要用于科研工作、团队建设、合作交流、教育培训以及对高层次人才的联系服务等。
(五)对全国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优胜奖获得者,分别给予每名选手20万元、12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资助;对技术专家和教练团队,按获奖选手奖励同等标准给予奖励资助;对有功人员团队,按获奖选手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资助。
(六)鼓励各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结合本区域、行业、单位实际,筹集资金,制定竞赛奖励资助办法,对获奖选手及相关人员给予奖励资助。
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技能大赛的本市获奖选手及相关人员给予奖励资助,经费由市人社局部门专项经费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