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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评价组织应具备什么条件?
发布日期:2023-12-25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评价机构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的法人单位,其中申请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应为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社会团体和已向人社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等;

(二)以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职责,具备登记或批准的培训或评价相关业务范围,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三)在申报的职业(工种)领域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和工作基础;申请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经验,并达到相应培训评价规模;

(四)具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组织机构健全,评价工作负责人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具有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队伍;具有符合相关职业标准的场地、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环保等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

(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能够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机构中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

(六)具备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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