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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开发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应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25-01-03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公益性岗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专职管理人员,遵守人社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二)具有公共性、公益性、民生性特点,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三)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岗位数量、薪酬标准和工作规范要求。(四)公益性岗位相对稳定,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且实行全日制用工。(五)有具体的岗位开发方案和相应匹配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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