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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25-01-06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在本市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一是成立满3年,信用良好,参保职工人数10人及以上(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备留用就业见习人员的条件。二是提供的见习岗位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重点和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需要,其中科研类、管理类、技术类岗位数量不低于总见习岗位的30%。三是具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的场所、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安排本单位专人负责就业见习工作。四是配备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作为带教人员全程带教,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带教见习人员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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