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统计指标 |
单位 |
数量 |
一、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
万人 |
12.99 |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
万人 |
831.00 |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
万人 |
170.96 |
四、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
万人 |
415.67 |
五、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
万人 |
403.65 |
1.指标解释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本地区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数与自然减员人数之差。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保职工人数与离退休人员人数之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缴费记录以及制度实施当年已经年满60周岁并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总人数(不包括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人数)。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数。
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及按地方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人员人数之和。
2.统计范围
就业统计范围是行政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统计范围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
3.数据来源
本表数据来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制度。以上所有数据均为快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