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职司便函〔2018〕38号
关于做好职业能力建设领域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和我部关于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职业能力建设领域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在受理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等对外办理事项时,需要办理对象提供的各种证明事项。
二、清理原则
(一)问题导向。立足于解决企业、群众办事的堵点痛点难点,按照尽可能取消的原则,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最大限度减少证明材料。
(二)全面清理。无论是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政策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还是没有政策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都要进行梳理,登记造册,做到不遗漏、不藏掖。
(三)分类推进。对证明事项,能立即取消的立即取消,同时明确可供采取的替代措施;对立即取消有困难的,要提前安排部署,确保2018年底前取消;对确需保留的,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通过制定、修订法律法规予以设定。
(四)强化责任。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落实”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职业能力建设领域证明事项的梳理和清理工作。
三、清理内容
根据情况,分类提出以下清理意见。
(一)属于以下情形的,应立即取消:没有政策法规依据;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当事人无法提供或提供比较困难,能通过其他手段替代行政机关核查义务;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不适应形势需要。如采用替代手段,请在清理意见及理由栏详细说明替代手段的具体内容。如: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交职业资格证书证明其职业技能水平,可改为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进行网络查验进行替代。
(二)取消存在困难的,应详细说明需要做好哪些准备事项,并确保2018年底前取消。
(三)确需保留的,请说明保留的理由,并通过制定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或提出修法建议。
四、清理要求
我司商部内相关单位,对职业能力建设领域的证明事项进行
了系统梳理,形成《职业能力建设领域证明事项汇总表》(见附件),请各地、各部门(行业)结合实际进行补充完善,同时,对表中所列事项的证明材料、政策法规依据及修法建议等进行修改完善。请于2018年8月8日前,将《职业能力建设领域证明事项汇总表》首页盖章后报我司,电子版发至zigechu@126.com。
联 系 人:李 莉
联系电话:010-84208448、84208442(传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2018年7月27日